本是一脉相承的异姓兄弟,一方为伊姓,一方为陈姓。他们的祖祖辈辈共同居住在浦北县小江镇街口村委会,长久以来鸡犬相闻,和谐共处,甚至双方的祖坟都修建在同一片土地上。
2015年清明节期间,伊姓兄弟之间商量着修葺家族的祖坟,在集资完成后,拉了大量的砖石、水泥、混凝土到伊姓祖坟所在地。但是伊姓兄弟忽略了一点,在距离他们祖坟大约3米处地方有一处陈姓祖坟,他们大面积浇灌的混凝土遮盖了陈姓祖坟的坟头。陈姓群众遂以祖坟完整性遭受破坏为由向村委会及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2015年4月3日10时许,在浦北县小江镇政府及街口村委会干部的主持下,双方代表进行调解,由于调解无果,双方群众发生激烈争执,不满情绪都十分高涨。期间被告人陈甲与被告人伊甲等伊姓群众发生激烈争执,受到伊姓群众的围攻后,被告人陈甲跑回陈姓村落,并召集了被告人陈乙、陈丙等二十多名陈姓兄弟持铁水管、勾刀等器械冲到坟山处与持木棍等器械的被告人伊甲、伊乙等伊姓群众展开大规模斗殴,造成两名伊姓群众、一名陈姓群众、丁某不同程度受伤。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甲召集二十多名陈姓村民与伊姓村民持械斗殴,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陈乙、陈丙、伊甲、伊乙积极参与持械斗殴,是积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综上五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其它情节,于2016年2月29日宣判,判处五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