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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松香鸭”商贩获刑
作者:吴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10:53 文章出处:

正常纯手工给一只鸭拔毛,大约需要七八分钟甚至更长的时间,而此前租在浦北县小江镇的一加工场所,几个“能人”给鸭拔毛则高效多了,只需一分钟。不单如此,经他们手的鸭瞬间“被整容”,变身光鲜的“白富美”后流向市场。而这一切都源于背后的“秘方”——工业松香。为了能快速褪毛、节约成本,陈应河、陈辉统在利益的驱使下,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给鸭拔毛后进行销售。3月24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辉统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应河拘役五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应河、陈辉统是广西合浦县人,两人是父子关系。2013年初起,两被告人开始在浦北县小江镇经营肉鸭屠宰场,另外还雇请了八名工人进行作业。为达到节约成本和快速去除肉鸭细毛的目的,两被告人让工人将松香加热呈液态,之后将已经用脱毛机进行一次脱毛的肉鸭放进松香锅,再将裹住松香的鸭子放进冷水池,待松香冷却后,手工将松香剥掉,鸭子身上的细毛就脱得干干净净了,剥掉的松脂放回锅中继续使用。按照上面的方法,屠宰场每天能屠宰400-600只鸭子,宰好的鸭子被销往浦北县各个乡镇做成烧鸭。据被告人陈辉统交代,这两年的销售额有一千五百多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3日,两被告人在使用工业松香脱鸭毛的过程中被浦北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查处,并当场扣押了白条鸭324只。经检测:送检的白条鸭检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

浦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辉统、陈应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法理评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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